山东财经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间接经费使用效益,充分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参与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合理补偿学校管理成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学校资源占用费,主要指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房屋以及水、电、气、暖消耗;二是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主要指用于与项目管理有关的调研、会议组织等管理工作的支出;三是绩效支出,主要指学校为合理承认科研人员的智力劳动价值,鼓励研究人员主动科研,根据研究工作的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三条 间接费用管理采取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考核比例、规范使用的原则,由学校统筹管理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承担的所有涉及间接费用的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以招投标方式从项目管理单位获得的由中央或地方财政经费资助的项目属于纵向科研项目;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项目属于横向科研项目。
第二章 分配与使用
第五条 以我校为项目责任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比例上限据实编制间接费用预算。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不予调整,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列支,严禁用于支付各类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六条 以我校作为参与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应按我校承担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编制预算。若项目负责单位另有要求,并在合同或任务书中明确约定间接费用分配方案的,可按约定执行。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
项目管理单位对间接费用有明确规定的,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项目、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等,按其规定核定间接费用;项目管理单位对间接费用有比例范围规定的,按其比例上限核定间接费用。项目管理单位限制开支间接费用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项目管理单位对间接费用及相关要求没有明确规定的,间接费用按照项目资助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项目经费50万元及以下部分30%;
(二)项目经费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20%;
(三)项目经费超过500万元的部分13%。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
横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项目来源单位规定或合同执行,没有约定的,间接费用按照项目资助到账金额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项目经费50万元及以下部分50%;
(二)项目经费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40%;
(三)项目经费超过500万元的部分30%。
第九条 校级科研项目不提取间接费用。
第十条 间接费用的使用分为学校资源占用费、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三个部分。其中,学校资源占用费并入管理费统一提取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管理费按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分别计提使用。
对纵向科研项目,项目管理单位对管理费的计提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项目管理单位对管理费的计提没有明确规定的,我校按照项目经费的5%计提使用。
对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照实际到达学校指定账户的经费的5%计提。
绩效支出为核定的间接费用总额扣除学校资源占用费和管理费后的剩余部分。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绩效支出按照国家和学校奖励发放相关政策,根据项目经费规模和项目进度可一次或分次发放给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科研绩效支出的发放与项目的进展、结项情况挂钩,具体发放时点和比例如下:项目立项且首批经费到账至项目验收结项前按绩效支出总额的50%发放,项目验收结项后按绩效支出总额的30%发放,项目按照任务书或合同约定按时结项(含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书面同意延期的,最多一次、最长一年)按绩效支出总额的20%发放。
横向科研项目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进度情况统筹使用。绩效支出只可发放给项目组成员。
第十二条 由于项目未及时结项产生的科研绩效支出结余,由学校统筹使用。因故撤项、项目成果存在严重学术道德问题以及未通过结题验收的,不得使用科研绩效经费,已支出部分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财务处协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原渠道退回。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由学校收到科研项目经费拨款时,根据到账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分次核算(扣除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间接费用部分),科研处根据有关规定核算间接费用的比例和金额,财务处办理相关入账手续。项目负责人按照实际需要填写《山东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绩效发放表》(见附件),经科研处审核,财务处核定后,科研绩效发放至项目组成员个人银行卡。
第十四条 科研绩效支出发放时,课题组成员从科研绩效中获得的收入应当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绩效支出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绩效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申报、立项和实施过程中的贡献大小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核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发布前无相关依据的已产生的间接经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根据职责权限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