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良好学术环境,鼓励科研创新,促进学术进步,维护学校声誉,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财经大学所有教师、科研人员、职员(以下简称教师),以及以山东财经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山东财经大学教师在学术活动中,应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并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1.学术研究应充分尊重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若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成果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做出说明。
2.合作成果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3.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过而未经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4.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教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1.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捏造、篡改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2.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成果,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研究结果等行为。
3.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4.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5.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6.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的学术道德分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接受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学校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六条 学术道德分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指定的学者组成,负责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并向学术委员会提出认定报告。校学术道德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各学院、校属研究机构的学术分委员会或相应机构为其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受理机构。
第四章 处理与申诉
第八条 校学术道德分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1.处理方式报告。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学术晋升、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移交相应单位;情节严重者,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2.处分决定须由校长办公会通过;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
第九条 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恶意诬告者,经校学术道德分委员会调查,参照第八条做出相应处理或向有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