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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经费报销管理规定

2020年06月25日 00:05  点击:[]

山东财经大学经费报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强化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学校各项经费开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项经费开支要本着厉行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不得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第二章 原始凭证


第三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经费报销的相关单据应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付款单位一律为“山东财经大学”,且必须写全称,不得称。

第四条 可报销的票据有发票、收据两类。凡报销的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除外),收据均应套印全国统一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五条 一式几联的发票(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发票、收据自身具备复写功能的除外)。报销时仅以发票(收据)联作为付款的原始凭证。

第六条 若购买办公用品、劳保用品、耗材等,必须用载明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的原始发票报销。以“办公用品”、“劳保用品”、“耗材”等笼统冠名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 报销发票上须载明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号码;联次;客户名称;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金额大小写要一致);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收费专用章)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销双方单位名称、详细地址、电话、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增值税税率、税额;识别号。  

第八条 发票(收据)报销时,对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原始凭证金额有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九条 学校内部往来结算的各种票据,必须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印制。  

第十条 劳务费、奖学金等支出,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山东财经大学 款发放表”或下载由财务处统一制定的电子表格填制打印。

第十一条 差旅费报销须填制“山东财经大学差旅费结算单”,将出差补助及相关费用内容填写齐全和有关单据一并作为报销原始单据。

第十二条 票据的其他相关要求参照学校报销票据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应集体研究确定经费执行预算,其中学院的重大资金支出需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各部门、单位年度收支情况应在本部门、单位内部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各项经费开支严格执行第一经济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联签制度,即各部门、单位第一经济责任人最终负责本部门、单位经费支出的签批,并对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直接责任,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各部门、单位第一经济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负责人应在财务处预留签字笔迹,第一经济责任人若因特殊原因确需他人代理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分配经费及各部门、单位创收经费支出,由各部门、单位分管副职签批后,报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没有分管副职的,由书记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批;学院使用创收经费发放给教职工个人的相关款项,需符合上级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的相关“办法”予以明确,报人事处审核备案,报销时由院长和书记共同签批。

第十五条 人员经费(包括工资、津贴、由学校缴纳的社保、医保费用、临时工工资等教职工人员经费)由人事处审核并经主要负责人签批。大范围调整人员经费需按照相关办法和制度提交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按规定程序审批的项目经费,如教学立项经费、设备购置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教师进修培训费等,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纵向、横向科研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负责签批。

第十八条 学生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等款项,由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批。

第十九条 支付的各种修缮工程类款项、设备类款项等须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标规定执行相关程序,并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条 经费签批权限及控制金额为:

1.学院经费支出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由院长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签批;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须由院长和书记共同签批;

2.其他部门、单位经费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签批,金额在5万(含)至20万元的,须经分管(联系)校领导签批,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的,经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核签批后,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签批。

第二十一条 离休人员公费医疗费签批手续参照学校公费医疗管理与报销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国经费,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签字后,报分管校领导签批。

第二十三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收据或发票记账联的复印件,加盖出具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能清楚地显示原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信息,由经办人、证明人、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字承诺后代做原始凭证。如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本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人、证明人、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字承诺后,代做原始凭证。


第四章 报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本部门、单位的报账员,负责办理本部门、单位经费报销、借款及借用票据等业务。经办人和报账员需分别在报销票据上签字,且经办人和报账员不能为同一人;经办人和报账员必须为本校正式职工。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办理设备、物品、图书、教材等采购时,首先确认有无经费预算。相关单据须由经办人、验收人、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中,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须先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然后持相关发票、合同、入库单等办理报销事宜。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经费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经费使用部门共同管理。具体管理参照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修缮工程项目预支工程款时,须有工程项目立项报告、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工程监理公司与审计部门共同出具的工程进度及付款比例认证资料;抢修工程应出具书面报告并报请分管校领导签批。决算完毕办理报销时,要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决算书和学校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书。

第二十八条 因公借款和公费医疗借款按学校往来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科研课题经费按照先收后支的原则办理报销。所有课题经费开支均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的各项开支标准和范围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应持教务处出具的退学通知书,到财务处审核办理相关退费手续。


第五章 付款方式


第三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学校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单笔或累计支出金额在结算起点(¥1000元)以上的,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或公务卡支付;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和差旅费用,使用公务卡支付。如无特殊原因,所有报销业务均不再支付现金。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务卡的业务参照学校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发放给教职工的各种款项,均通过银行存入个人工资卡;发放给学生的奖助学金等各种款项,均统一存入学生银行卡;发放给校外人员的各种款项,也应通过银行存入个人银行卡。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因故需要更换工资银行卡(存折),应到学校指定的银行开立,并将新开立的银行卡(存折)账号及时告知财务处。

第三十六条 所有发放给个人的款项,财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所有财务单据的签字一律使用黑色签字笔。

第三十八条 支票的有效期限是10天,经办人应及时办理,以免过期作废。

第三十九条 严格限制领取空白支票和限额支票。

第四十条 当年取得的各种报销票据,年终结账前应报销完毕,因特殊原因未办理报销的,最多可延长半年。

第四十一条 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所有借款报销和还款手续,以保证财务决算的正常进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财务规章制度办理经费报销事宜。

第四十三条 对在经费报销中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对领导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及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财经大学经费报销管理规定》(政财〔201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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