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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实体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2018年10月04日 22:49  点击:[]

山东财经大学实体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机构设置与管理,促进学术资源的集聚整合,提升科研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在推动学校一流学科和财经特色名校建设中的作用,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机构设置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实体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是指经学校批准设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学校学科建设发展需要的跨学科的研究中心(院)。实体科研机构独立编制、独立运行,不设行政级别。

第二条 申请成立科研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扎实的科研基础。拟申请成立科研机构的团队成员承担过一定数量的国家级研究课题,取得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研究成果,具备冲击高级别课题和高层级奖项的基础和能力。

2.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特色。根据学科建设需要,紧密结合国家和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重大问题,凝练出研究特色和研究方向。

3.根据设立的研究方向,有明确的、跨学科的科研团队,专职成员应不少于5人,且有良好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

4.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研究规划。科研机构的团队建设、科学研究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有较为详细的中长期工作计划。

5.具有开展国内外高层次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的渠道和条件,具有引进高层次科研人才的能力。

6.科研机构负责人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有较高水平研究成果及较强的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

第三条 申请成立科研机构的程序:

1.拟申请科研机构负责人向科研处提交《山东财经大学实体科研机构建设计划任务书》,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科研处组织专家对科研机构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初步意见。科研处会同人事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将拟设立的科研机构报送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通过后由学校发文成立。

第二章 岗位及人员聘用

第四条 科研机构设主任(院长)1人,副主任(副院长)1-2人,均由学校聘任并由人事处统一管理。人员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可申请设专职秘书1人。

第五条 科研机构设专业技术岗位,其成员由专职和兼职两类人员组成。专职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由学校核定,兼职人员由科研机构自主决定使用。科研机构拟新招聘专职人员按学校人事相关规定进行。学校鼓励科研机构利用自筹经费吸引校内外人员到科研机构兼职。

第六条 科研机构与专职人员签订聘期任务书,实行聘期管理,聘期一般为4年。兼职人员聘期由科研机构与所聘用人员拟定执行。

第七条 科研机构所聘人员聘期届满,考核合格者,由科研机构与其签订新的聘期任务书。聘期内机构专职人员应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工作量,完成不了的视为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并按学校规定办理转岗或辞退事宜。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科研机构实行主任(院长)负责制,主任(院长)对机构的业务、行政管理等工作全面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学校科研处负责制定并下达科研机构的总体任务目标,并与科研机构负责人签订《山东财经大学实体科研机构建设计划任务书》。科研机构根据总任务目标,负责分解制定其所属人员的年度及聘期任务。科研机构专职人员的任务及聘期目标按聘期任务书执行。

第十条 科研机构专职人员按规定需完成的教学任务由科研机构提出申请,教务处协调相关学院负责安排。研究人员完成工作和取得研究成果可由其任课所在学院教学质量评估、学科建设评估等使用。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人员指导研究生培养原则上依托招生专业所在学院进行,条件成熟的科研机构也可自行培养并单列招生计划。科研机构按学校规定推荐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人选。应充分发挥研究生在科研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的专职人员,按学校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科研机构职称评聘(推荐)与二级学院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名称或类型变更,需由科研机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科研处审核批准,人事处行文及备案。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原则上统称为“山东财经大学××研究中心(院)”。英文名称为“Center for××, Shan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山东财经大学××研究中心”或“Institute of ××, Shan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山东财经大学××研究院)”。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开展学术活动,确需刻制印章的,由负责人向校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办理,印章按照相关管理制度统一保存和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实行建设期管理,每个建设期一般为4年,学校为科研机构提供科研工作必要的场所并提供建设经费60万元。科研机构按照学校规定使用经费。

第十七条 科研机构人员工资待遇执行如下规定:

1.科研机构编制内专职人员的工资及津贴由学校发放。

2.科研机构利用自筹经费招聘的兼职人员的有关待遇补贴由科研机构确定。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期满,科研机构完成以下所列一项任务作为考核“合格”等级的基本要求,完成两项以上任务的即为“优秀”等级。

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或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1项;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创新群体和重大国际合作项目1项;

3.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项;

4.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项;

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2项;

6.获批省级以上实验室、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智库等并取得较多数量与此相关的研究成果;

7.科研机构专职研究人员人均发表A1论文1篇以上。

第十九条 学校对科研机构实行年度考核、中期考核与建设期满考核。年度考核和中期考核由科研处按照任务书的要求结合科研机构年度工作目标组织考核。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停拨建设经费。

第二十条 科研机构所属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由科研机构负责,专职人员的年度及任期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设期满,科研机构填写《山东财经大学科研机构验收总结报告》,科研处按照任务书要求,组织专家对其进行验收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及“不合格”。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科研机构奖励经费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科研机构应予以整改或撤销,其相关人员的安排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1.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2.不能完成任期目标的。

3.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给学校声誉、经济、知识产权造成重大损失的。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影响的。

5.自愿撤销并由主任(院长)提出申请的。

第五章 有关说明

第二十三条 科研机构的一切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直接参与社会商品营销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科研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权直接对外签订负有法律责任的合同或协议,但可独立开展学术交流,争取各级各类项目或进行横向委托课题研究。对外签订合同或协议,应当遵守学校有关合同管理的制度规定。

第二十五条 科研机构产生的科研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论文、著作、作品和专利等成果的第一单位须为山东财经大学。 研究成果署名中应体现出科研机构名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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